【陳政碩】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15條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C);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A)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B)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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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修法,自公布日(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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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兼職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C(A)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得兼領公費 -〉X,不得(B)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職務,無需經服務機關許可 -〉X,需(C)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 -〉O(D)對於監督權內之行業,公務員可藉由長期投資股票理財-〉X,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