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黃雷夢)】評論
行政程序法§128(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再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D)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B):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例如:徵兵處分(4個.....看完整詳解
【晴晴】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A)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