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儒(三榜達成)】評論
第 92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
【芬妮】評論
(A)、(B)、(C)皆不發生法律★★★★★,...
【世事兩茫茫】評論
一般處分種類:人:手勢指揮交通.舉牌解散物:建物指定為古蹟、台灣大道、禁止停車爭點:營造物利用規則:人或物一般處分交通號誌紅綠燈:人交通標誌分為二類禁制性:物的一般處分指示性:行政上事實行為(提供資訊)
【f46791957】評論
簡言之,警察於路口指揮交通,為對非特定相對人,但可確定範圍(一般用路大眾),在法律定性上,是行政處分之一般處分,非事實行為。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行政處分)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詳細說明:行政處分、一般處分、事實行為、行政指導。一、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行政處分)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