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縣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A)勒令停工
(B)停止營業
(C)公布姓名
(D)吊扣執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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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黃星星(黃雷夢)】評論

(A)、(B)、(D)出自地方制度法§26§26(自治條例)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吊扣執照、停止營業、勒令停工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口訣:吊營勒(吊贏了) (C)出自行政罰法§2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口訣:譽告消禁(預告宵禁)一、限制或禁止.....看完整詳解

s07752094】評論

地制法26:10萬勒停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