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ee Yvonne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請修改答案應為A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題目未明確說明當事人是勞工或是工會,故(A)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為正確http://law.moj.gov.tw/Hot/AddHotLawIf.ashx?PCode=N0020007&SelectType=A1答案B為錯誤,「調解」後不需送法院核定,「裁決」程序才需要送法院核定(第48條)https://www.mol.gov.tw/topic/3073/19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