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 Huang】評論
(a)無此規定(c)(d) 第七條 (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相關條文]第八條 (...
【月嬋】評論
C.詢問危害或犯罪情形,民眾也不會承認他要準備去做壞事吧,因此警察會觀察民眾車上是否帶危險物品。
【Steven Lee】評論
A 在臨檢時,警察在沒有徵得當事人同意或者沒有緊急狀況時,不得擅自觸碰他人身體以及物品。所以在臨檢的時候,通常警察覺得有異,都會叫當事人自行打開車廂,不會主動去碰。不然會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