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卡啾๑◕◡◕๑】評論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6條 第1項申請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其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初審通過者,應於收受初審通過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複審審查費,並依通知指定之份數,檢送第二條或規定之文件、資料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審。屆期未繳納複審審查費或未檢送文件、資料者,其申請案得逕予駁回。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