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卡啾๑◕◡◕๑】評論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2017/07/17五、 製造廠出具之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正本審查原則如下:(一) 應為製造廠所出具之配方表,另應有功效成分規格。(二) 所有原料應有供貨來源、供貨規格及(包括原料之品管及衛生檢驗)與驗收報告。所附之報告應有執行人、核准人之簽章與日期。萃取、濃縮之原料應有製程、萃取溶劑或溶媒及濃縮方法與倍數;如係食品添加物,另應有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複方食品添加物,應有展開之配方;具空膠囊者,除上述文件外應另有該空膠囊配方。(三) 功效原料係外購者,應另有檢驗報告、製程及合法工廠文件影本。(四) 所有菌株,應另有購菌或菌株來源證明及菌種鑑定報告,乳酸菌產品並應有菌株鑑定報告。此外,菌株如係自行篩選者,其安全性分類至少應為第二類。(五) 可供食用之中藥材產品,另應有基原鑑定報告。(六) 產品及原料應符合相關衛生標準規定。(七) 產品及原料使用之食品添加物(含溶劑)應符合食品添加物相關規定。(八) 乳酸菌產品之菌株與藥品為相同來源時,其用法、用量及標示應與藥品適當區隔,每日建議攝取量不得等於或高於藥品。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