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之ㄧ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學校教師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A)10 日內
(B) 15 日內
(C) 30 日內
(D) 90 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1507
統計:A(3162),B(513),C(1831),D(32),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平等、教師會、教育會與教評會有何不同、教師法施行細則

用户評論

【用戶】張寶元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狼師在30日內停聘停聘在10日內通知

【用戶】Eric Ju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重要~

【用戶】iop2260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l 教師自我救濟。開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1】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l 申評會。出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4】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受理之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管轄之申評會。 l 申評會。審理:【教師...

【用戶】Jud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解聘10內通知 申訴30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