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正榮】評論
第 29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斷誓】評論
定義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依訂定機關層級不同,可分為:1. 直轄市法規2. 縣(市)規章3. 鄉(鎮市)規約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所制定,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而訂定自治規則。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所訂定並發布用以規律自我之內部議事規則。委辦規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