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甲、乙、丙、丁共有土地一宗,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甲、乙、丙共同決議將該共有地設定典權於戊,典價為二百萬元。典權期限屆滿,丁擬自行備齊典價,回贖典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得單獨行使回贖權
(B)丁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方可行使回贖權
(C)丁應得其他二共有人之同意方可行使回贖權
(D)丁非出典人,無權行使回贖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634
統計:A(316),B(81),C(51),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建物區分所有權、釋字第 671 號、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用户評論

憤怒鴿】評論

1.甲乙丙丁共有一地各四分之一,以多數決設定典權於戊,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一項規定,合先敘明。2.以土地法34之1多數決為之,係代理概念,即甲乙丙代理丁之處分權,為共同之決定,故丁也是出典人,D選項錯誤。

布蕾】評論

請問這題可不可以適用民法第820條第五項[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中的

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評論

1.甲乙丙丁共有一地各四分之一,以多數決設定典權於戊,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一項規定,合先敘明。2.以土地法34之1多數決為之,係代理概念,即甲乙丙代理丁之處分權,為共同之決定,故丁也.....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