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怒鴿】評論
1.甲乙丙丁共有一地各四分之一,以多數決設定典權於戊,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一項規定,合先敘明。2.以土地法34之1多數決為之,係代理概念,即甲乙丙代理丁之處分權,為共同之決定,故丁也是出典人,D選項錯誤。
【布蕾】評論
請問這題可不可以適用民法第820條第五項[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中的
【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評論
1.甲乙丙丁共有一地各四分之一,以多數決設定典權於戊,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一項規定,合先敘明。2.以土地法34之1多數決為之,係代理概念,即甲乙丙代理丁之處分權,為共同之決定,故丁也.....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