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eio】評論
舉例 甲脅迫乙簽訂購車汽契約.乙不欲履行該債務.怎麼辦! 1.乙可以行使92撤銷權. 2.乙如果依93條過了1年的除斥期間.仍可以依第184條侵權行為.即197條之規定.2年內請求廢止加害人甲的債權.學理有稱罷廢請求權或廢止請求權.以保障被害人乙. 3.如果過了197條2年.乙仍未行使廢止請求權.是不是乙就要履行該受甲脅迫的買車契約.因為一般債權契約之時效是15年. 4.為保護被侵權脅迫之被害人乙.同時調和契約自由中乙之不利益.乙雖喪失92及197權利.卻還要履行甲對於乙有請求履行取得車子所有權之權利及交付車價金之義務(348.367)實屬不公平. 5.198之規定即為了賦予被害人此時尚可以**拒絕履行**而創設. 所以就本例被害人乙有92.197.198三個條文可以應用來主張自己權益.
【唐唐】評論
什麼情況侵權行為會對被害人取得債權?44 甲受乙脅迫,而將土地一筆賤賣與乙,若甲對該買賣契約之廢止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甲得拒絕履行(B)甲可聲請法院撤銷 (C)甲可主張買賣契約無效(D)甲可主張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小魯】評論
第198條(債務履行之拒絕) 因侵權行...
【丸子】評論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