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許正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087 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第 1088 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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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權。未成年子女,通常無私有財產可言,但可能因繼承、贈予或其他原因無償取得財產,民法上稱此財產為子女之特有財產。一般此特有財產由父親管理,若父親不能管理時,由母親管理。但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之使用、收益權,若非為子女利益,不得隨意處分。2.父母對子女財產上的行為具代理權,此與前述之管理、使用、收益權同義,是一體兩面之說法。父母在法令上應以子女利益為準,代理子女對於他人為贈與、為繼承財產之拋棄、承認、或限定繼承。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可行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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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權。未成年子女,通常無私有財產可言,但可能因繼承、贈予或其他原因無償取得財產,民法上稱此財產為子女之特有財產。一般此特有財產由父親管理,若父親不能管理時,由母親管理。但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之使用、收益權,若非為子女利益,不得隨意處分。2.父母對子女財產上的行為具代理權,此與前述之管理、使用、收益權同義,是一體兩面之說法。父母在法令上應以子女利益為準,代理子女對於他人為贈與、為繼承財產之拋棄、承認、或限定繼承。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可行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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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權。未成年子女,通常無私有財產可言,但可能因繼承、贈予或其他原因無償取得財產,民法上稱此財產為子女之特有財產。一般此特有財產由父親管理,若父親不能管理時,由母親管理。但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之使用、收益權,若非為子女利益,不得隨意處分。2.父母對子女財產上的行為具代理權,此與前述之管理、使用、收益權同義,是一體兩面之說法。父母在法令上應以子女利益為準,代理子女對於他人為贈與、為繼承財產之拋棄、承認、或限定繼承。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可行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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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權。未成年子女,通常無私有財產可言,但可能因繼承、贈予或其他原因無償取得財產,民法上稱此財產為子女之特有財產。一般此特有財產由父親管理,若父親不能管理時,由母親管理。但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之使用、收益權,若非為子女利益,不得隨意處分。2.父母對子女財產上的行為具代理權,此與前述之管理、使用、收益權同義,是一體兩面之說法。父母在法令上應以子女利益為準,代理子女對於他人為贈與、為繼承財產之拋棄、承認、或限定繼承。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可行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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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權。未成年子女,通常無私有財產可言,但可能因繼承、贈予或其他原因無償取得財產,民法上稱此財產為子女之特有財產。一般此特有財產由父親管理,若父親不能管理時,由母親管理。但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之使用、收益權,若非為子女利益,不得隨意處分。2.父母對子女財產上的行為具代理權,此與前述之管理、使用、收益權同義,是一體兩面之說法。父母在法令上應以子女利益為準,代理子女對於他人為贈與、為繼承財產之拋棄、承認、或限定繼承。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可行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