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正榮】評論
第 1087 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第 1088 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阿摩超人】評論
1.第 1088 條 1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2.打破性別迷思,並非由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