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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 甲不得使用收益A地全部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A) 乙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銀行,未經甲、丙之同意,發生效力民法819 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C) 甲出租A地供丁停車,屬租賃行為,無效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D) 丙與戊簽訂A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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