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繼承人逾公告期間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直轄市政府列冊管理期滿後,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該土地之合法使用人對其使用範圍,依土地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並確認優先購買權存 在,應如何救濟?
(A)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提起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
(C)提起課予義務訴願或課予義務訴訟
(D)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停止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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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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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73號【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買權爭議審判權歸屬案】解釋爭點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解釋文  未辦理繼.....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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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 土地法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之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