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行使之職權,下列何者須經副署?
(A)任命行政院院長
(B)解散立法院
(C)提名司法院大法官
(D)發布緊急命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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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辜先生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總統發布1行政...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
【用戶】辜先生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總統發布1行政...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2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