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chen Lin】評論
(平等原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十三、 (比例原則)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符合比例原則之下列要求:(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之適當方法。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mini】評論
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比例原則:
【mini】評論
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