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峻富】評論
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之權。」第六十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許霸】評論
謝謝
【Mou Zzi】評論
審計長的決算三個月內提出給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