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對於洗錢防制新制的理解,下列何者不適當?
(A)金融機構對於國際制裁應有一定之敏捷度,如有歐盟發布資恐名單,應即執行凍結措施
(B)金融機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交易時,應即配合執行反制措施
(C)金融機構於執行目標性金融制裁措施時,不能僅以制裁名單對象為限,對於第三人受託而為制裁對象持有財產情形,亦應執行
(D)國家風險評估主要是協助金融機構檢視其風險因子與參數設定之合理性。金融機構不宜將國家風險評估中高風險部分一律拒絕交易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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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Lan】評論

(A)金融機構對於國際制裁應有一定之敏捷★...

林停】評論

一、 制裁名單公告於法務部調查局網站公告之資恐專區:http://www.mjib.gov.tw/mlpc/,制裁名單主要涵蓋四種對象: (一) 涉嫌犯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二) 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三) 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所指定者;及 (四) 全理聯合國安事會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者。 二、 其他資恐防制法相關措施(如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所為之除名、酌留費用或許可為特定支付之決議),亦會公告於資恐專區。所以並非歐盟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