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jean 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14-3 條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用戶】Yaoki Wang
【評論內容】不是要確認沒事之後才會給半數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