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關於銓敘審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審定對象為試用與擬任人員
(B)經審定後,方能決定如何起算試用期間與任職年資
(C)經審定合格後,立即發生或變更公法上之勤務關係
(D)對於審定不合格之決定得提起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4987
統計:A(25),B(54),C(217),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還要先經過總統任命或主管機關任命才發生勤務關係

【用戶】老皮好聰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之1(銓敘審定)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應負責查催,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逾限不送審者,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試用及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實際到職或代理之日起算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未依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算其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經依前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第25條(初任簡薦委公務人員之任命)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