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為不起訴處分之職權送再議之條件?
(A)犯罪嫌疑不足
(B)選項皆是
(C)無告訴人
(D)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3937
統計:A(17),B(118),C(19),D(4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被害人之告訴權、起訴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用戶】Nordicstar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這個答案怪怪的.如果答案是B"以上皆對",但請問"C"無告訴人"這個法條在哪裡?好像法條沒有"無告訴人"喔!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用戶】Nordicstar(10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這個答案怪怪的.如果答案是B"以上皆對",但請問"C"無告訴人"這個法條在哪裡?好像法條沒有"無告訴人"喔!

【用戶】胡愛晏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無得聲請再議之人即無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