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Ting Hu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家暴法第19條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用戶】Lin P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9 條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用戶】Lin P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9 條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各地方法院(O) (B)各派出所(X) (C)各地方政府社會局(X)(D)各民間婦女團體(X)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9 條 (提供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