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民法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拋棄繼承應以書面表示之
(B)拋棄繼承應向法院表示之
(C)拋棄繼承自拋棄繼承時起,發生拋棄之效力 
(D)同一順序或同為繼承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當然繼承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6654
統計:A(218),B(199),C(2488),D(65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鄰地落果、視為、自落

用户評論

【用戶】Yi Hua Lia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拋棄的方式,須由拋棄人以書狀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後附之拋棄繼承通知)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喪失繼承權。

【用戶】柯丁權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140條所指的「代位繼承」,指的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拋棄繼承,因不符上述條件,其子女也沒有代位繼承權利。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同順位都不要,一直卑下去!

【用戶】新的開始,夢想起飛。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175 條 n☆★★★★★,...

【用戶】短腿泡芙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第 1175 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第 1176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22.民法關於拋棄繼承之規定,(A)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之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喪失繼承權。D)同一順序或同為繼承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當然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