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ff Xie】評論
(B)留置權:為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之動產......(C)地上權:我認為是因為土地法第34-1條優先適用於民法,請各位討論指教。土地法§34-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D)質權:標的 需為動產。
【A.m. Liao】評論
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居然考到土地法 囧
【古月】評論
關於為何C不行,可能是因為他蠻有爭議的?網址:http://mywoojdb.appspot.com/j11x/j11x?id=6147 (84)法律決 字第 29095 號按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得否設定以用益為內容之權利,學說與實務上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不同見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居然考到土地法 囧
【丸子】評論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