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評論
緩刑緩起訴客體1.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2. 拘役3. 罰金1. 死刑2. 無期徒刑3.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換句話說,最輕本刑3年以下之罪可緩起訴)如竊盜罪(最輕5百罰金期間二到五年一至三年效力1. 期滿未經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2. 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之宣告在經過一定期間如未被撤銷緩起訴,則與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同一效力做成主體法官檢察官救濟5日...
【吳小芳】評論
請問緩刑期滿,若行為人之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
【寂寞行星】評論
回樓上若被判 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一天一千元),緩刑兩年在這兩年內不會去執行這五十天的拘役或者是所易科罰金(不用被處罰),若是緩刑期間未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被撤銷(表現良好),就不再執行並且刑之宣告失去其效力。(無罪,不會留前科)緩刑被撤銷:違反 第75條規定 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那就要被拘役五十天或是繳五萬元罰金1000*50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B)法院得於 1 年以上、3 年以下之範圍內,宣告緩刑期間 2年以上、5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