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已上岸】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A),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夜神的主人喵喵君】評論
一、法律案[2]如何形成?誰有權提出法律案呢?(見圖1)圖1 法律案通過前的程序資料來源:黃蓮瑛、陳婉榕 / 繪圖:Yen「提案」是立法的第一個步驟,有提案權的單位[3]包括行政院[4]、司法院[5]、考試院[6]、監察院[7]、立法委員15人以上[8],以及符合立法院組織法規定[9]的黨團[10]。至於一般民眾沒有直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各機關在向立法院提出法律草案前,也必須先經過內部的討論程序。以行政院所提出的法律草案為例,行政院所屬各個機關依各自職掌的業務範圍可以提出相關的法案,例如勞動部可提出與勞工、就業相關法案,文化部則可提出與藝術發展、文化交流相關的法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提出的法案會進入「行政院會議」[11]...
【Fighting】評論
(B) 法律修正案在一讀會後,若朝野有共識,可逕付相關委員會進行二讀這選項錯誤是因為,沒有寫到表決通過後再逕付二讀嗎?
【水超人】評論
關於我國法律修改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律修正案提出後,必須先送交立法院院會排定法案審查的順序 →程序委員會 (B) 法律修正案在一讀會後,若朝野有共識,可逕付相關委員會進行二讀 →經立委2.....看完整詳解
【萬晉宏】評論
(A) 法律修正案提出後,必須先送交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特種委員會的一種類型)排定法案審查的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