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07高普雙榜)】評論
第39條(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審理程序,公懲會合議庭必要時得裁定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刑先懲後」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