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子軒】評論
檢視現行法條第 3 條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
【y】評論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 3 條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法人,或由該法人持股百分之百且提供保證之子 公司,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外國法人之在臺分公司,並以書面向銀 行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 元者。(二)設有投資專責單位負責該法人或其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或其在臺 分公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決策,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 位主管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 驗三年以上。...
【uedayun】評論
「高淨值投資法人」之資格要件中:1.其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資產超過新台幣二百億元者
【JTLin】評論
高淨值投資法人→資產200億 投資組合10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