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remeplz1688】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遲到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82條2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是屬的論。
【snoopy75smb】評論
(A)訴願駁回(X)(B)訴願不受理(X)(C)訴願有理由(X)(D)續行審議(O;非全部有利之行政處分應續行審議,不得以第82條第2項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訴願法 第 82 條
【YUAN】評論
Joe Lee 國三上 (2013/05/07 12:3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