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以下哪項不是行政行為內必須提及的內容?
(A) 作出該行為之當局
(B) 作出該行為之當局辦事處地址
(C) 相對人或各相對人之適當認別資料
(D) 作出該行為之日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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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一百一十三條(必須指出之事項)一、行政行為內必須提及下列內容,但不影響提及其他特別要求指出之事項:a)作出該行為之當局;b)有授權或轉授權時,指出之;c)相對人或各相對人之適當認別資料;d)引起該行政行為之重要事實或行為;e)被要求說明理由時,須為之;f)決定之內容或含義以及有關標的;g)作出該行為之日期;h)作出該行為者之簽名,或作出該行為之合議機關之主席之簽名。二、指出上款所規定之事項時,應採用清楚、準確及完整之方式,以便明確界定其含義及範圍,以及行政行為之法律效果。三、在《澳門政府公報》公布總督將權限授予政務司之法規時,免除指出第一款b項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