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ley】評論
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盧妍蓁】評論
國賠法第11條(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若走民事訴訟途徑,須遵守協議先行;走行政訴訟附帶請求國賠,則不要求協議先行。行政訴訟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國賠正常以普通法院訴訟為原則,行政法院僅是對行政訴訟上的附帶請求賠償訴訟為例外。國賠法第五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明定以民法為本法的補充法。故民法的相關規定,諸如 : 共同侵權行為( ...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A)國家賠償訴訟由普通法院負責審理 (B)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最長為 5年 (C)有請求權人非僅我國國民,外國人須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D)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違法執行職務時,人民向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s70496】評論
國賠法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