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乙向甲借用相機一台,約定 1 年後返還。在借用期間屆滿前,下列何者不屬於甲得提前終止契約之事由?
(A)甲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相機者
(B)乙未經甲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C)乙受監護宣告者
(D)因乙怠於注意,致相機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6792
統計:A(66),B(26),C(364),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Appla.C.C.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 472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四、借用人死亡者。

【用戶】容容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472條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431 條 第一項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第 469 條 第二項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