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ppla.C.C.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 472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四、借用人死亡者。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431 條 第一項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第 469 條 第二項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