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評論
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張翠容】評論
(A)1065(B)没這條,所以錯誤
【katern】評論
(B)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無期間之限制)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