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sen】評論
依訴願法第4條第4款,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香牛牛】評論
訴願法 第 4 條訴願之管轄如左:1.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2.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n訴願。3.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4.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5.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6.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7.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