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o chen~莫忘初】評論
(B) 甲應以共有人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後出售---這句話印象中,前提是:當甲欲處分的是"共有物全部", 而不是"處分甲應有部分", 有錯請指正.
【王貞節】評論
民法第 819 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sam8038】評論
106年12月1日 已修法請將答案改為 (D) 乙、丙應於接到甲的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表示是否優先承購,否則視為放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1061307056號令修正全文◆ 第 11 點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