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民法第18條規定,「被害人在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行為人的侵害,或是
在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時,請求防止之。」下列敘述何者與該條文旨意最符合?
(A)甲拒絕父母親支援,要靠自己自購房屋
(B)乙強調自身價值不需靠婚姻束縛
(C)丙對網友的誹謗言論提告訴,並請求刪除、不得散布
(D)丁不接受政府津貼,想靠自己努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0,B:1,C:100,D:0,E:0

難度:非常簡單

用户評論

Rita Lin(112初】評論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