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練習生】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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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敬堯】評論
5樓口訣超好記
【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評論
414343半3半 公告半年 3個月內投票複決 總額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