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妍】評論
第 6 條 審議----訴願------行政訴訟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Ken Chang】評論
訴願先行程序: 第一道關卡+ 訴願+ 行政訴訟V.S 訴願前置主義: 訴願+ 行政訴訟
【林庭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