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事項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A)任命行政院院長
(B)任命審計長
(C)解散立法院
(D)宣布戒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6696
統計:A(31),B(44),C(72),D(678),E(0)

用户評論

Js Lu】評論

這...? 這題是指戒嚴耶?! 不是任命人員吧....憲法增修條文是哪一條阿?

Ming Hsu】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閃亮亮】評論

(A)任命行政院院長 (C)解散立法院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B)任命審計長 憲法§104: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D)宣布戒嚴 憲法§58: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