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d】評論
(A)監察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B)立法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C)行政院院長: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D)總統: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六項: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
【張立俞】評論
太粗心了...行政院院長本來就無固定任期
【陳蓉儀】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龍凌】評論
所以下次如果它把行政院院長的選項替換成考試委員的話,我們就要選考試委員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