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Yi Li】評論
第 五 條 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 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 接受該評鑑。
第 五 條 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
第 五 條 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