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旻】評論
第6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就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二、依據洗錢及資恐風險、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劃,以管理及降低已識別出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取強化控管措施。三、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劃執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審計項目,且於必要時予以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