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不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A)行經公共場所者 (B)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C)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
1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下列何人查證其身分? (A)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B)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C)滯
15.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 得採取下列之何種必要措施? (A)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B)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 編號等 (
1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 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何種措施? (A)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B)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
1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九條,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 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 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 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
20.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 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 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 (構) 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 他科技工具蒐集資
2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幾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 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 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
2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 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 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 5 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23.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警察對於下列何種情形者,為防止 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 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 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
2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警察對於下列何種情形者,為防止 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 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 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
25.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二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 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 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 關資料。第三人之遴選
2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四條,警察對於下列何人,得以口頭或書 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A)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B)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
29.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治安 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感 訓處分執行完畢、流氓輔導期滿或假釋出獄後幾年內為限? (A)1 (B)2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