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 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 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 5 握等資料蒐集活動,每次不得逾多久?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 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A)3 個月
(B)6 個月
(C)1 年
(D)2 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9565
統計:A(30),B(18),C(523),D(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遴選第三人

用户評論

【用戶】tpc29.14.03.1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