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警察對於下列何種情形者,為防止 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 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 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A)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B)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四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C)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六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D)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 虞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2222
統計:A(2),B(2),C(3),D(157),E(0)

用户評論

【用戶】永真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