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何方法為之?
(A)蒐集資料
(B)直接強制
(C)引誘、教唆人民犯罪
(D)限制使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87805
統計:A(1),B(3),C(324),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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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評論

第 3 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