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兩公司之主營業所均設於臺北市,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其所有坐落於桃園市之 A 房地作為營業場所,雙方並於租約中約定因該契約事項涉訟時,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租期屆滿後,乙公司拒絕返還該房地。
二、甲將 B 房地出租予乙,雙方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5 萬元,每月 1 日繳付,如逾期未繳,則罰二倍租金額作為違約金。茲因乙積欠十期租金未繳,甲依簡易訴訟程序對乙起訴,請求乙給付甲 150 萬元
三、甲、乙、丙、丁四人合夥經營 K 牛肉麵店,約定由甲執行合夥事務,向戊購買麵粉,積欠價金新臺幣 15 萬元。戊對 K 牛肉麵店起訴,請求給付該價金,經法院判決戊勝訴確定。問:如戊起訴時,丙已退夥半年
四、甲被乙所駕駛之轎車撞成重傷,對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並另自 102 年 10 月起至 112 年 9 月每月給付甲 5 萬元。甲於該判決確定後,為確保其
一、大陸地區人民甲女與中華民國國民乙男結婚後,獲得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許可。四年後甲申請在臺長期居留,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派員訪查及面談結果,認定甲長期在臺北工作,與定居在高雄之乙並無同居事實,甲乙雙
二、警察甲因協助暴力集團討債遭檢察官起訴,服務機關召開考績委員會決議將甲免職。甲不服免職處分,應循何種途徑請求行政救濟?甲認為考績委員會未通知其陳述意見,僅憑起訴書之事實即予以免職,該免職處分違法。甲
三、甲為大發號漁船主,經獲准核發「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享有補貼購油優惠,於購買漁業動力用油時,由油品公司按油牌價先予扣除後,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編列預算無息歸付油品公司。經檢察官調查
四、甲未經核准立案擅自於 A 屋經營補習班,公開招生收費並授課。臺北市政府以甲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為由,處甲 15 萬元罰鍰,命甲於文到三日內停辦,屆期未改善者,將處以怠金。臺北市政府複查結果發現仍有
四、甲不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年度綜合所得稅額核定書,提起復查;該復查機關逾法定期間未為復查決定,甲乃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後,復查機關始作成駁回之復查決定。財政部以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以「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