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被乙所駕駛之轎車撞成重傷,對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並另自 102 年 10 月起至 112 年 9 月每月給付甲 5 萬元。甲於該判決確定後,為確保其損害賠償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問:法院可否以甲欲保全之請求業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可持該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已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為由,駁回甲之聲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2514
統計:A(140),B(18),C(8),D(193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出入境留置

用户評論

【用戶】minoz2009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六、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