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8 關於公務員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刑求被告,成立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B)警察違法逮捕無罪之人,成立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C)法官明知不應羈押而仍濫用職權違法羈押者

【評論內容】(D) 警察於逮捕現行犯時,因現行犯抵抗造成其受傷,不成立刑法第 126 條凌 虐人犯罪,且警察可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評論主題】38 關於公務員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刑求被告,成立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B)警察違法逮捕無罪之人,成立刑法第 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C)法官明知不應羈押而仍濫用職權違法羈押者

【評論內容】(D) 警察於逮捕現行犯時,因現行犯抵抗造成其受傷,不成立刑法第 126 條凌 虐人犯罪,且警察可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秘密罪之行為主體?(A)助產士 (B)藥商 (C)公務員 (D)宗教師

【評論內容】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nn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318條(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

nn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注意316條,沒有公務員    318才有公務員

【評論主題】9 依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下列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除非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之罪,否則於其任職期間,暫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而進行偵查(B)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之

【評論內容】

(C)總統之刑事豁免權,雖亦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但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 

此答案是 可以  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   嗎?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秘密罪之行為主體?(A)助產士 (B)藥商 (C)公務員 (D)宗教師

【評論內容】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nn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318條(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

nn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注意316條,沒有公務員    318才有公務員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罪名為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構成要件所定之前行為?(A)侵占罪 (B)竊佔罪 (C)贓物罪 (D)搶奪罪

【評論內容】

第329條(準強盜罪)→之「前行為」是➠竊盜或搶奪

nn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評論主題】19 關於遺失物之拾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遺失物係於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站務員於值勤時拾得者,由該站務員取得所有權(B)遺失物之價值逾新臺幣 500 元者,自遺失物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

【評論內容】

(A)遺失物係於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站務員於值勤時拾得者,需經一定時間及程序,在無人認領時,才由該站務員取得所有權 

  如有人認領時,站務員(受僱人)不得請求報償---民法第805-1條第一項第一款

【評論主題】二、請將下列中文譯為英文:【題組】⑴引水人執行領航業務時,其所乘之引水船應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船信號,夜間並應懸掛燈號。引水人離去引水船或非執行業務時,應將引水船信號或燈號撤除。(17 分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原是公法人地位,可與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平起平坐,現在會長改為官派,而成為行政公務機關,不是升格,反而降格了(如:過去北高兩市的市長還是官派時,現已為直接民選,享有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之地位,才是升格)

【評論主題】2. 已知210=1024 ,計算下列各式的值。(1) (2)

【評論內容】

請問火車站周邊的機車寄車,應屬於消費寄託吧!如有錯,請斧正!

【評論主題】三、圖示為一個“反L型構架"(inverted L-type frame),其中:A點為鉸支承,C點為置於一斜面上的輥支承,且該斜面之斜率為 3/4。已知AB與BC桿件之長度均為L,材料的彈性係數均為

【評論內容】

雙務契約之一方,應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他方當事人之義務為何? 

A.應免為給付 B.應為對待給付 C.應為減輕給付 D.應為加重給付

題目應指未依法解除契約前

解析: 如:甲將電動機車出售於乙,因甲之過失致車子毀損滅失,乙可向甲主張民法226條之損害賠

償請求,乙亦須給付電動機車的價金(民法367條基於有償契約給付之衡平性-契約給付與對待給付)。

 ☸第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第367條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對待給付)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不過現實上,車都毀了,又是債務人(賣方的錯),買方應可拒絕給付,並解除契約,應該沒有人會想買一堆廢鐵,若真的訴訟賣方多半敗訴而歸的

 

【評論主題】四、化學反應中常牽涉到溶解和沉澱現象,以 AB(s)A+ + B-為例,試回答:【題組】(1) 溶解度積 Ksp 的定義。(3 分)

【評論內容】

免除的效力:

 債的關係因免除而消滅。一部免除,債的一部消滅;全部免除,債就全部消滅。

nnnn

 主債務免除,則從屬債務也消滅。如:利息債務、擔保債務。

【評論主題】一、設 X 與 N 為兩個離散隨機變數,N~P(λ),X|N=n~Bin(n,p)。【題組】(1) 試求 X 之邊際分配,需說明分配名稱及參數。(10 分)

【評論內容】

大賣場→買賣契約責任(§354物之瑕疵擔保責任)n製造商→侵權責任(§191-1商品製造人責任)

nn 故選(D)。